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"見義勇為是否擔責"引爭論 四川高院詳解典型案

2006年09月01日 11:22

  中新網(wǎng)9月1日電 據(jù)法制日報報道,“見義勇為撞死賊無罪”,8月31日,各大網(wǎng)站上的這則新聞吸引了眾多網(wǎng)民的眼球,點擊率飆升。

  消息來源于8月30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發(fā)布的指導全省法院審判工作的典型案例。在“裁判摘要”中明確,任何公民制止、扭送正在實行犯罪或犯罪后被發(fā)覺的犯罪嫌疑人時,犯罪嫌疑人為逃避抓捕造成的被傷害后果,扭送公民不應當承擔刑事及民事責任。

  四川省高院公布的這一典型案例,是在去年備受矚目的張德軍見義勇為案。

  2004年8月14日下午6點左右,歹徒羅軍搭乘胡遠輝駕駛的兩輪摩托車,在成都市搶奪李女士的金項鏈后逃逸。市民張德軍聞訊開車追趕至成都三環(huán)路龍?zhí)读⒔粯蛏蠒r,與摩托車發(fā)生碰撞,導致羅軍左小腿被截肢,胡遠輝身亡。

  去年5月,羅軍及胡遠輝的家屬要求成華區(qū)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張德軍的刑事責任,并索賠56萬余元。去年底,成華區(qū)法院一審認為,張德軍等人追趕的主觀意圖是想將嫌犯扭送公安機關,其行為是合法、正當?shù)摹堊罱K被判無罪,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。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。

  四川省高院發(fā)布這一典型案例的初衷和依據(jù)是什么?可能會起到什么樣的效果?四川省高院的相關人士詳解了典型案例發(fā)布內(nèi)情。

  “張德軍見義勇為一案,被宣告無罪,同時判決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,既符合法律的規(guī)定,也符合社會道義的要求,實現(xiàn)了法律效果、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機統(tǒng)一,具有良好的導向作用!彼拇ㄊ「咴河嘘P人士說。

  “而且,張德軍追趕胡遠輝和羅軍,是為了制止犯罪、扭送犯罪嫌疑人,是弘揚正氣的見義勇為行為,是任何一個正直、善良的公民義不容辭的責任。張德軍的追趕行為沒有超過法律規(guī)定的必要限度,也沒有實施主動傷害犯罪嫌疑人的事實。張德軍的行為是正當、合法的,不是違法行為,更不是犯罪行為。犯罪嫌疑人為了逃避抓捕而產(chǎn)生的傷害后果及損失,見義勇為人員不承擔民事及刑事責任,這完全符合法律的有關規(guī)定,即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(一)項之規(guī)定:對于正在實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時被發(fā)覺的人,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、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處理!

  “制止犯罪、扭送犯罪嫌疑人屬于公民正當、合法的行為。犯罪嫌疑人為逃避抓捕造成的傷害后果,扭送公民不應當承擔刑事及民事責任!

  這位人士表示,本案作為典型案例,是對全省法院審判工作的業(yè)務指導,即以后類似案件都按此標準來裁判,同時也是向社會昭示,司法對見義勇為行為的支持和對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的依法保護,從而向全社會倡導一種見義勇為、弘揚正氣的道德風尚。

  “但這并不說明,在任何情況下,見義勇為公民都不承擔法律責任。”這位人士強調(diào)說,見義勇為不負責任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為逃避抓捕,公民的目的是為制止犯罪、扭送犯罪嫌疑人到公、檢、法等部門。在這兩個條件同時成立的情況下,如果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傷害,見義勇為公民將不承擔刑事及民事責任。

  如果見義勇為公民在制止、扭送過程中存在故意違法行為,如違法使用手銬、警械等捆綁嫌犯,致使其窒息死亡;或者犯罪嫌疑人根本沒逃跑,公民卻持棍棒將其打死打傷,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,因為,“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健康權也一樣受法律保護”。(張曉東 鄭茹)


 
編輯:李淑國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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